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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蛇口海关对青岛供伟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略知识产权的行政处分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对青岛供伟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略知识产权的行政处分决议

  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达瑞宏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子商务B2B直接出口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托盘等货品一批到墨西哥,报关单号:517。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实践出口货品中有:1.标有“SONY”标识的头戴式耳机2338个;2.标有“SAMSUNG”标识的无线个、入耳式有线.标有“MI”标识的手机壳995个;4.标有“Apple logo”标识的手机壳47588个、充电头1000个;5.标有“OPPO”标识的手机壳6254个;6.标有“HUAWEI”标识的入耳式有线个。经权力人索尼株式会社、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苹果公司(美国)、OPPO广东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确权,涉嫌侵略权力人在海关存案的知识产权,权力人提出拘留请求并提交担保。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未经权力人答应,私行出口标有别人注册商标的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略权力人在海关总署存案的“SONY”标识(存案号:T2018-66006)、“SAMSUNG”标识(存案号:T2016-45883、T2016-45159)、“MI”标识(存案号:T2019-83149)、“Apple logo”标识(存案号:T2020-92860)、“OPPO”标识(存案号:T2020-96024)、“HUAWEI”标识(存案号:T2017-55429)的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上货品案值人民币591690元。

  以上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现场笔录、知识产权权力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当事人查询笔录和出口货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88753元的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